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資訊透明度觀點

  • 廖益均
在114期《從企業捐贈與研發支出談企業社會責任》一文中,我們提出「給魚不如給釣竿,給釣竿不如去改變漁業生態系統,讓拿竿者有魚可釣」觀點,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為分成4個層次 ,即:a.意識到、b.給魚、c.給釣竿、及d.改變漁業生態系統,並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下稱CSR報告書)」歸類至「最低層次-意識到」。然而,相較於從不提供CSR報告書的企業,願意編製、並揭露CSR報告書給社會大眾的公司,就提升資訊透明度而言,仍有許多可嘉勉之處。 因此,本文從資訊透明度角度切入,分析334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所揭露之2014年CSR報告書,第一節先報導這些報告書編製、與認證等法令遵循情形;第二節則從檔案大小、及頁數分析CSR報告書之質與量,並初探報告書申報之即時性,做為TCGI 4財報與資訊透明度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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