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簿、與實質受益人揭露是洗錢防制之重要環節。在126期《公司法翻修:上傳股東名簿之評析-未上市公司董監持股概況》一文中,我們分析了台灣公司董監事持股概況,並指出67.3萬家公司之董監持股比率平均約68.4%,顯示目前股東名簿尚未須揭露情形下,大部分公司過半之股東名單已是公開可取得(即董監事由大股東擔任);然而也有1.18萬家公司(佔1.8%)董監持股為零,另有約7.2%之董監事(9.05萬人)非由自然人擔任,成為洗錢防制的漏洞,因而衍生出實質受益人揭露之需求。《公司法修正草案(2017/7/4版)》第210-2條(新增)規定,董事會應保存並記錄實質受益人資料,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洗錢防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公司不得拒絕或規避。實質受益人揭露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行之有年,但對台灣讀者而言,則相對陌生。因此,本文第一節分別以香港、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上市公司為例,探討實質受益人、與實質受益持股之揭露制度;第二節示範說明如何在已知股權結構下,計算實質受益人之受益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