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你的客戶-淺談券商經營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風險
近期大股東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從中套利、坑殺散戶之事件頻傳—公司在沒有發行可轉債、及明顯資金需求下,卻發行可轉債—透過壓低股價以壓低發行價格,並利用人頭認購後,再宣布利多消息、拉高股價出售,嚴重影響小股東權益。《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第41條雖規定,券商不得與轉換標的、連結標的或標的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董監經理人、或直間接持有股份總額達10%以上之股東(41-1);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41-2);或其直間接持有股份總額10%以上之轉投資公司(41-3)等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但也由於查證困難,執行上常難以落實,而成為有心人士套利的工具。不過,在主管機關管理轉嚴、對違規者裁罰金額高趨勢下;已成為可轉債承銷券商重要之作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