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業內部控制缺失對經營績效之影響

  • 孫梅瑞 盧科斈
近數十年來國外發生一連串的公司治理事件,如1995年英國百年銀行-霸菱銀行(Barings Bank)因為交易員尼克李森(Nick Leeson)私自挪用新加坡霸菱銀行資產進行個人期貨交易造成公司損失14億美元,最終使霸菱銀行宣告破產並以1英鎊賣給了ING荷蘭國際集團。而2001年美國發生安隆(Enron)案,利用做假帳的詐欺手段掩飾高達400億美元的虧損,一步步將公司掏空,造成該公司從最高每股90美元跌破1美元並申請破產,造成投資人巨大的損失,同時美國國會更因為此案對社會造成的重大影響,所以於2002年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並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證明財務報表真實揭露。其中404條款要求管理階層在財務報表上評估其內部控制架構並交由外部獨立的帳務審查公司來查核證明。雖然如此,金融產業仍未吸取教訓,緊接著愛爾蘭最大銀行聯合愛爾蘭銀行(AIB)在2002年驚傳外匯交易員因違規操作衍生性商品失利,損失7億5千萬美元,整個情節宛如1995年霸菱銀行李森事件的翻版。2008年法國興業銀行(Société Générale)也因為一位交易員的非法操作,導致該行損失72億美元。這些事件再再證明許多個人為了獲得本身利益不惜違法,加上無法即時經由內部或外部控制偵測,一旦損害往往造成對金融機構或產業本身都是非常嚴重的傷害甚至將百年基業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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