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對於溫室氣體排放之要求與主管機關規範,目前僅著重於範疇一和範疇二,範疇三則尚未強制企業揭露,採取漸進式以及鼓勵的方式。但現行規範仍透露出範疇三之重要性,例如美國證交所於2022年3月21日所發布上市公司加強氣候相關揭露規則,除揭露範疇一和範疇二之外,大型公司(市值達7,500萬美元以上)若已設定包含範疇三之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則必須揭露範疇三之排放量,中小型公司則可豁免。又如2027年將正式實施之「歐盟碳邊境調整制度」(歐盟原定2026年,延後一年),著重公司營運產生之溫室氣體,要求針對特定產業之範疇一和範疇二排放量課徵碳關稅,委員會亦強調公司需詳細揭露範疇三和已支付碳費之部分,以避免重複付費。由此可見,目前雖然尚未將範疇三的揭露列入強制規範,但範疇三的揭露對達成淨零目標,以及企業實施的價值鏈排放管理,均具有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