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評價模型之探討與試評

  • 林妍如、黎致平
國際清算銀行於2010年9月12日所制定的Basel III,主要為應對2008年前後之金融危機所呈現之金融監理的不足,因此對於資本留存緩衝、普通股權益資本比率與第一類資本適足率等要求,皆有所增加,且於2013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2019年全面實施,其中,第一類資本適足率必須自4%提升至6%,除了普通股權益屬於第一類資本外,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同樣屬於此類資本,而永續累積特別股則歸類為第二類資本,相較於其他籌備資金的方式,發行特別股,無須如同發債般,有支付利息的壓力;也無普通股融資的股權分散等公司投票決策的問題產生,使得銀行在為了達到Basel III對於第一類資本適足率之要求,發行特別股具有一定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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