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第四十號公報實施對台灣壽險業之初步影響-兼討論中國壽險公司實施IFRS 4 前後財報揭露之差異 2012-07-05 羅靖霖 台灣保險業原先缺乏一套針對保險業特性編製的會計準則,而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以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規範。由於保險業是特許行業,各國基於不同的監理目的及GAAP準則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導致不同國家或不同股票掛牌市場之保險業財報無法相互比較。而自2011年起,台灣開始實施四十號公報(即IFRS 4第一階段),自此台灣保險業有了專屬的會計處理準則,依理台灣會計準則應與其他已實施IFRS 4的國家保險業公司相同。本文的目的,首先在於比較台灣壽險業公司於該公報實施前後之財報揭露差異,重點會在保單收入的重分類比較及負債適足性測試。另外,檢視中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及香港股票市場保險業的財報揭露,比較兩岸三地實施IFRS 4後是否仍存在顯著會計準則差異。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96期 ➢ 延伸閱讀 會計國際接軌因應之道:企業分析與評價關 國內財報與IFRS差異概述 IFRS影響數之試估方法
台灣保險業原先缺乏一套針對保險業特性編製的會計準則,而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以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規範。由於保險業是特許行業,各國基於不同的監理目的及GAAP準則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導致不同國家或不同股票掛牌市場之保險業財報無法相互比較。而自2011年起,台灣開始實施四十號公報(即IFRS 4第一階段),自此台灣保險業有了專屬的會計處理準則,依理台灣會計準則應與其他已實施IFRS 4的國家保險業公司相同。本文的目的,首先在於比較台灣壽險業公司於該公報實施前後之財報揭露差異,重點會在保單收入的重分類比較及負債適足性測試。另外,檢視中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及香港股票市場保險業的財報揭露,比較兩岸三地實施IFRS 4後是否仍存在顯著會計準則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