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銀行企金業務應提備抵呆帳是否足夠?-依TCRI等級違約率試算 2011-11-05 羅靖霖鄭惠如 台灣已於2011年起實施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準則」第三次修訂,將原始產生的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適用範圍內。此公報依據已發生損失模式(Incurred Loss Model;ILM)進行放款減損之計算,藉由評估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以有效利率折現後,計算與原始放款間之差額來認列損失。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92期 ➢ 延伸閱讀 93年TCRI效力檢驗報告─失誤率、違約率及調等率 台灣地區信用評等模型有效性之驗證 評等制度的效力驗證(上)
台灣已於2011年起實施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準則」第三次修訂,將原始產生的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適用範圍內。此公報依據已發生損失模式(Incurred Loss Model;ILM)進行放款減損之計算,藉由評估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以有效利率折現後,計算與原始放款間之差額來認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