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可轉換公司債評價效應分析-以99Q3上市櫃公司為例 2010-11-05 李冠皓巫明學 99/9/24上市公司-綠能科技主動公告,由於第三季因公司股價大幅上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規定,有關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CB)嵌入式衍生性商品部份,應依公平價值變動提列「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金額高達4.6億元,換算每股虧損高達2.6元。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86期 ➢ 延伸閱讀 淺談資本風險值(CAR)─個衡量資本適足性之新觀念 風險值的應用、評估與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建構台灣公債市場殖利率曲線
99/9/24上市公司-綠能科技主動公告,由於第三季因公司股價大幅上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規定,有關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CB)嵌入式衍生性商品部份,應依公平價值變動提列「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金額高達4.6億元,換算每股虧損高達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