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巴塞爾協定─內部評等制度(二)違約損失率(LossGivenDefault)

  • 敬永康 
在內部評等制度中保含了四種風險成分,在前期,已針對違約機率(Probility of Default)的意義及估計方法加以說明,本期我們將繼續針對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簡稱LGD)在本次草案的計劃、及相關研究加以整合介紹,並說明近年所公佈之資料及其運算方式。在信用風險的運算中,違約機率代表違約發生的機會,但在違約發生後,債權違約損失的大小,則依借款合約訂定對債權保障的程度及借款人本身還款能力而有所不同,此時債權價款中不能收回的金額比率則稱違約損失率,相對於違約損失率,未來可以收回的金額比率則稱為償還率(Recovery rate = 1 - L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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