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集初探 2016-09-05 廖益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另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需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涵蓋公司、行號、合作社、財團法人、…等各類型營利、及非營利組織—在過去,這些營業人之營業登記資料須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以統一編號逐一查詢(無法批次查詢)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121期 ➢ 延伸閱讀 集團企業分析、評價、與信評的整合模式 集團企業定義之再釐清 公股主導企業集團介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另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需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涵蓋公司、行號、合作社、財團法人、…等各類型營利、及非營利組織—在過去,這些營業人之營業登記資料須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以統一編號逐一查詢(無法批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