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等制度的效力驗證(上)

  • 羅靖霖;陳俊佑 
BaselⅡ允許銀行採IRB法計提其資本,雖可激勵銀行加強其風險管理能力,但同時也產生一個新問題:如何確定其內部信用風險之衡量及管理制度夠健全、夠適切(soundness、appropriateness)?很顯然,我們需要一些效力驗證(validation)的方法,據以評估各信用評等制度(含外部評等)及參數估計的有效性,讓銀行和監理機構能及時採行必要的修正,確保IRB法達到預期效能。 有鑑於此,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在2002年成立「效力驗證研究小組(Validation Group)」開始研發效力驗證之方法論,並於2005/2年提出總結報告wp14,Studies on the Validation of Internal Rating Systems。這報告彙整11個國家的經驗,重點涵蓋三方面: ◆區分信用評等制度之類別,及其動態特性,並確定一些術語(terminology) ◆彙整各種效力驗證方法,及其應用狀況 ◆就理論部分,分析PD、LGD、EAD三大風險成分的效力驗證方法論 這報告相當完整,本刊特摘要說明其內容,並以主要的效力驗證方法測試TCRI及統計模式分級之效力,希望有助於IRB法之適用。不過,限於篇幅,本期先就評等模式之效力作測試,下期再刊出下篇:三風險成分之效力驗證。

➢ 相關關鍵字: 55期

➢ 延伸閱讀

置頂

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