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加入金控對金融機構信用評等及市場佔有率之影響 2005-05-05 陳佳梅;鍾俊文 我國政府於民國90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大幅放寬了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限制,金融業者可透過控股公司型態跨業經營各項金融事業,使金融機構之經營朝向集團化及多元化發展,以達多角化經營之綜效(synergy),該法之實施,實為我國開創了異業結合之平台。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擁有不同金融事業之子公司,子公司將可透過交叉銷售(Cross-selling)、共同推廣業務、共用營業場所、資訊交互運用、產品組合等方式,創造經營績效,增加金融機構之競爭力,並可提供消費者一次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53期 ➢ 延伸閱讀 何以公司上市之後財務風險反而加大?─銀行逾放損失主因是定價錯誤 博達地雷,您躲過了嗎?──92年到期公司債一覽表 偵察財報舞弊可能性之理論──以SAS No. 99為師
我國政府於民國90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大幅放寬了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限制,金融業者可透過控股公司型態跨業經營各項金融事業,使金融機構之經營朝向集團化及多元化發展,以達多角化經營之綜效(synergy),該法之實施,實為我國開創了異業結合之平台。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擁有不同金融事業之子公司,子公司將可透過交叉銷售(Cross-selling)、共同推廣業務、共用營業場所、資訊交互運用、產品組合等方式,創造經營績效,增加金融機構之競爭力,並可提供消費者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