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CSR、 信用評等 從28號公報談銀行表外業務之揭露 2002-07-05 黃金澤 財政部規定公開發行金融機構我國銀行業財務報表揭露之規範,近幾年來已大幅增加,包括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均有針對銀行業之特定揭露要求: 在法令方面 自民國90年度開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資訊、獲利能力、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財務業務資訊增列為編製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 查看完整內容 本文為付費文章,立即訂閱觀看全文 ➢ 相關關鍵字: 36期 ➢ 延伸閱讀 SRM國家信用評等研究顯示:通膨改善愈快,債信晉級機會愈大 專文1.失真的財報導致失效的TCRI─由正義食品跳票案看財務報表的可信度 專文2.罕見的營收赤字─看宏景建設的退屋事件
財政部規定公開發行金融機構我國銀行業財務報表揭露之規範,近幾年來已大幅增加,包括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均有針對銀行業之特定揭露要求: 在法令方面 自民國90年度開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資訊、獲利能力、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財務業務資訊增列為編製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