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巴塞爾協定─內部評等制度(一)

  • 敬永康
新版巴塞爾協定在2001年1月發布後,當中對於資本適足率計算影響最大的為信用風險計算,修訂的主要精神在風險的認定方式,過去是以交易對手直接認定方式去區別,例如政府國際組織或是一般企業或金融機構等作為區別,這樣的認定方式不論從直觀上或理論上,都讓人覺得不足或是過於粗略,例如交易對手只要同是銀行,則風險權數則同為百分之二十,而不管銀行的授信品質差異,對於提有擔保或是抵押品的債權,信用風險避險計算也僅有利用分類的方式加以區分,在本刊28期中介紹新版巴塞爾協定時,說明未來信用風險計算將依照信用評等作為依據,而其中內部信用評等(IRB)方法為評等制度建立的主要核心,自本期起我們將就內部評等制度的制度建立及各項規範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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