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等制度的效力驗證(下)

  • 陳俊佑
本文延續第55期─信用評等效力驗證(上),針對BCBS發表的 Working Paper NO. 14(wp.14),Studies on the Validation of Internal Rating Systems中,評等制度效力驗證的另一個主題分等(calibration)品質做一詳細的介紹。評等系統等級的分等品質檢定比起區別能力的檢定更為困難,必須利用統計方法去決定主管機關可以接受違約機率估計與實際違約機率間差異有多大。選擇要用的統計方法時,須注意違約機率可能來自於不同統計方法所建立的評等系統。可將其區分為直接法與間接法:直接法,如 Logit、Probit 及 Hazard Rate models 等,其信用評分本身即可視為債務人的違約機率,等級的違約機率可由計算分配到每一評等等級的個別債務人違約機率的平均數而得;間接法,如區別分析(Discriminant analysis)、TCRI等,其評分不能視為違約機率,違約機率須由歷史資料或違約債務人及非違約債務人的評分分布,利用貝式定理估計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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